{{ $t('FEZ002') }} 教導處|
屏東縣佳冬鄉羌園國小校園學習載具使用管理規範
1111004校事會議通過
壹、依據屏東縣政府 111 年「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」辦理。
貳、為充實學校教學軟體及數位內容,符合教學需求提升教學多樣性,引進行動載具(以下簡稱學習載具)與數位教學平台,引導學生運用資訊科技提升學習成效,培養學生合理與合法的資訊科技使用學習與態度,並鼓勵教師應用數位科技進行教學,結合學習載具、教學軟體及數位內容,更有效率地支援教師教學與學生學習,促進教學多樣化提升學生學習成效,特訂定校園學習載具管理規則(以下簡稱本規則)。
參、本規則所稱學習載具,係指由學校列帳管理,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,具有資料運算存取、文件編輯、連結網路之可攜式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肆、學習載具借用及歸還規定
一、當日:
(一)以「班級」為借用單位,借用時間以「節」計算,每次借用以「整臺充電車」為原則,並以整車歸還。
(二)借用前,應經設備管理者同意,並確實登記用途、課程名稱、授課教師、借用人及借用數量等相關資訊。
(三)歸還前,請教師指導學生務必確認學習載具皆已關機,並依照編號放置於充電車內。
二、長期:
(一)以「個人」∕「班級」為借用單位,借用時間以「學年」∕「學期」∕「其他指定期間」計算,以「經濟弱勢」∕「家中無電腦、平板之學生」∕「推動計畫班級」等為優先對象。
(二)借用前,借用人應檢查設備狀況,若有損壞故障之情形,應立即告知。若未聲明,視同本設備借用時為良好狀態。
(三)設備借用期間,借用人應負妥善使用、維護、保管之責任。如遇異常或其他意外狀況,借用人應立即將設備送回原借出單位。
(四)配合學校規定時間繳交相關資料與設備歸還。
(五)長期借用之學生須經家長簽署《校園學習載具使用家長通知書》(附件一)
伍、學習載具使用規定
一、學習載具應於教師教學、自主學習或引導學習等時機時使用並應尊重智慧財產權,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。
二、嚴禁於借用期間使用與學習活動無關之遊戲軟體、社群聊天通訊、通話、攝錄影、發文等應用軟體,違者經勸告不聽,學校可立即收回學習載具。
三、學習載具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,借用人不得私自拆解學習載具或破解該設備之相關軟體,亦不得自行安裝與教育學習無關之軟體。
四、倘學習載具發生故障或其他不明狀況致無法正常使用,應通知學校總務處,由學校指定原廠協助修復,不得自行交由第三方逕行修復。
五、如學生未依教師指導使用學習載具,或違反本規則,違規情節重大者,學校得通知家長,並取消學生借用學習載具之權利。
六、學習載具之使用應受行動裝置管理系統(MDM)之管制及配合提供使用時間等相關資訊搜集。
七、學生使用學習載具眼睛距離畫面不得少於45公分,使用時間需妥適安排,落實3010原則(用眼30分鐘休息10分鐘)、SH150(學生每週在校運動150分鐘方案),同時參考視力保健、體育運用及資訊素養與倫理相關學習資源。
陸、學習載具保管規定
一、學習載具借用及歸還應登記於《校園學習載具設備登記表》(附件二)。
二、當日借用之學習載具應保管於校園內設有保全管理之場所、充電車(櫃)附鎖;寒暑假期間學習載具應集中置於學校指定之管理場所。
三、學習載具及充電設備與相關配件應由專人專櫃負責保管收納。
四、學習載具設備歸還時,應將學習載具清除個人資料及完成消毒、清潔與保養,並依借用時填具之登記表進行歸還檢查及確認。
柒、校園學習載具管理規則,邀集教師、家長、學生代表討論訂定各校「校園學習載具管理規範」,並經校事會議通過後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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